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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叁章:托管理事会(第86至91条)

 

联合国宪章·第十叁章
托管理事会

组织

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 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

    (丑) 第二十三条所列名之国家而现非管理托管领土者。

    (寅) 大会选举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任期三年,俾使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总数,于联合国会员国中之管理托管领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间,得以平均分配。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

职权

第八十七条

  大会及在其权力下之托管理事会于履行职务时得:

  (子) 审查管理当局所送之报告。

  (丑) 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审查请愿书。

  (寅) 与管理当局商定时间,按期视察各托管领土。

  (卯) 依托管协定之条款,采取上述其他行动。

第八十八条

  托管理事会应拟定对于各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进展之问题单;就大会职权范围内,各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应根据该项问题单向大会提出常年报告。

投票

第八十九条

  一、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托管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序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对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托管理事会于适当时,应利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协助,并对于各关系事项,利用专门机关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