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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对仇恨言论的行动

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中没有对“仇恨言论”的正式定义,因此,大多数联合国文书提到的都是“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

  国际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力求在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之间:

  • 一方面,人人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保障平等享有人权、法律保护和尊严,不受任何歧视;
  • 另一方面,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保护不受干涉地持有意见的权利和表达自由权,包括不分国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

  虽然对表达自由的某些限制可能是出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直接和公开煽动灭绝种族”和“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是国际法严厉禁止的,且被视为“最严重的仇恨言论形式”。

  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宣传”和“传播”有关种族优越和种族歧视的思想,包括公共当局或公共机关的宣传和传播(第四条)。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暴行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项人权条约是。公约具体规定,灭绝种族是一种可能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发生的罪行,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灭绝种族并处罚犯罪者。

  1998年通过的也规定,任何人“直接公然煽动他人灭绝种族”,“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第二十五条)。

  “解决仇恨言论问题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这意味着防止仇恨言论升级为更危险的行为,特别是国际法所禁止的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19年6月

 

解决仇恨言论问题并不意味着限制或禁止言论自由。这意味着防止仇恨言论升级为更危险的行为,特别是国际法所禁止的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201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