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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司法
 

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2年9月24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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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及代表团团长于2012年9月24汇聚纽约联合国总部,重申致力于法治,重申法治对于各国间政治对话与合作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发展作为联合国立足之本的叁大支柱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发展来说,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一致认为,我们面临着众多复杂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我们要共同应对这些挑战和机遇就必须遵循法治,因为法治是各国间友好平等关系的基石,是公正、公平的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

  1. 我们重申对《联合国宪章》各项宗旨和原则的庄严承诺,对国际法与正义的庄严承诺,对一个基于法治的国际秩序的庄严承诺,所有这些是建立一个更为和平、繁荣与公正的世界所不可或缺的基础。

  2. 我们确认,法治原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国家,适用于包括联合国及其主要机关在内的国际组织,尊重和推动法治与正义应当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各项活动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同时也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行动赋予了可预测性和合法性。我们还确认,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法律,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3. 我们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全世界建立公正持久的和平。我们再度承诺将竭力支持一切努力,维护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并尊重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坚持以和平手段并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解决争端,尊重仍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利,不干涉各国内政,尊重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尊重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开展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的国际问题,并诚意履行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

  4. 我们重申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通过谈判、调查、斡旋、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或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5. 我们重申人权、法治和民主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同属普遍和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

  6. 我们重申我们各国庄严承诺履行义务,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不容置疑。我们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作任何区别。

  7. 我们深信法治与发展密切关联,相辅相成,推进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对于实现持续和包容性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与饥饿以及充分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来说,至关重要,而所有这一切又会进一步增强法治。为此,我们深信,这种相互关系应当在2015年之后的国际发展议程中加以考虑。

  8. 我们确认,公平、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框架对于促成包容、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经济增长和就业,对于拉动投资和促进创业精神,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我们赞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协调国际贸易法并使之现代化方面所做的工作。

  9. 我们强烈敦促各国不要颁布和采用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阻碍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何单方面经济、金融或贸易措施。

  10. 我们确认各国作为国策的一部分将法治推向前进方面取得进展。我们还确认,存在以国际准则和标准为基础的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体现在法治领域范围广泛的各种国家经验之中。在这方面,我们强调推广和分享国家实践,开展包容性对话,具有重要意义。

  11. 我们确认法治活动方面的国家自主权十分重要,要加强司法和安全机构,使之能够为人民广为利用,能够对所有人的需求和权利及时回应,能够建立信任,推动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繁荣。

  12. 我们确认善政原则,致力于依照法治提供有效、公平、不歧视和平等的公共服务,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司法,商事争端解决和法律援助等。

  13. 我们深信,司法制度的独立,还有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廉正,是维护法治的必要先决条件,也是确保司法工作不歧视的必要先决条件。

  14. 我们强调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强调提高有关法律权利方面的认识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我们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供公平、透明、有效、不歧视和负责任的服务,使所有人都有机会诉诸司法,包括获得法律援助。

  15. 我们承认非正规司法机制如能遵循国际人权法,可在解决争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弱势群体,都应享有充分平等地诉诸于这些司法机制的机会。

  16. 我们确认务必要确保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受法治的所有惠益,并承诺使用法律来维护妇女的平等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的参与,包括参与政府机构和司法体系,并再次承诺建立适当的法律和立法框架,防止并处理对妇女所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确保赋予妇女权力,确保妇女有充分机会诉诸司法。

  17. 我们确认法治对于保护儿童权利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儿童遭受歧视、暴力、虐待和剥削,在所有行动中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再次承诺充分落实儿童的各项权利。

  18. 我们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它是预防冲突、维持和平、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强调司法,包括过渡时期司法,是处于冲突和冲突后状况的国家持久和平的基石,并强调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有必要应请求向这些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因为它们在过渡期间可能会面对种种特别挑战。

  19. 我们强调必须支持冲突后的国家民事力量发展和体制建设,方法包括按照各自任务规定开展维持和平行动,以期建立更有效的民事力量,开展强化的国际、区域、南北、南南和叁角合作,包括法治领域的合作。

  20. 我们强调进一步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是改善武装冲突受害者状况的必要先决条件,重申所有国家和武装冲突的所有方面都有义务在所有情形下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强调有必要在国家一级广泛传播并充分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

  21. 我们强调必须对过渡时期司法采取一种全面的办法,整合全面的司法和非司法措施,以便确保问责制、伸张正义、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推动康复与和解、建立对安全系统的独立监测、恢复对国家体制的信任并促进法治。在这方面,我们强调调查真相进程,包括那些调查以往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的进程,是补充司法进程的重要工具。

  22. 我们承诺,对于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对于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严重违反人权法行为,确保绝不容忍有罪不罚,并确保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要进行适当调查,给予适当制裁,包括通过国家机制,或根据国际法酌情通过区域或国际机制,将任何罪行的实施者绳之以法。为此,我们鼓励各国加强国家司法制度和机构。

  23. 我们确认国际刑事法院在多边体系中发挥作用,争取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建立法治。在这方面,我们欢迎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 的国家,并吁请所有未参加《罗马规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规约》,并强调同国际刑事法院开展合作十分重要。

  24. 我们强调在共同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期捣毁非法网络,应对世界毒品问题,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洗钱、贩运人口、贩运军火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所有这些都威胁国家安全,破坏可持续发展和法治。

  25. 我们深信腐败产生负面影响,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损害公众信心、正当性和透明度,并妨碍制定公正、有效的法律以及司法、执法和审判,因此强调法治作为解决和防止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包括通过各国就刑事事项加强合作。

  26. 我们重申坚决断然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是何人所为,在何地发生,为何目的,因为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我们重申反恐斗争中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符合各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各相关公约和议定书,特别是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

  27. 我们确认大会作为联合国主要审议和代表性机关,通过决策和制定标准以及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对法治的所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8. 我们确认安全理事会在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时对法治作出了积极贡献。

  29. 我们确认《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采取有效集体措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同时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确保制裁要认真确定对象以支持明确的目标,认真制订以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并确保保持和进一步拟订公正明确的程序。

  30. 我们确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加强法治、努力消除贫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31. 我们确认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包括在裁定国家间争端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确认其工作对促进法治的价值;我们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国际法院对那些本国作为当事国的案件所作裁判,呼吁尚未这样做的国家考虑接受《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法院管辖权。我们还回顾联合国相关机关有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能力。

  32. 我们确认国际海洋法法庭以及其他国际法院和法庭对在国际和国家两级推动法治作出的贡献。

  33. 我们赞扬国际法委员会通过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为在国际一级推动法治所作的工作。

  34. 我们确认各国议会在国家一级的法治中发挥的基本作用,并欢迎联合国、各国议会和各国议会联盟之间的互动。

  35. 我们深信国际一级的善政对加强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并强调必须根据相关的决议和决定继续努力振兴大会,改革安全理事会和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6. 我们注意到对于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治理结构、份额和表决权改革问题的重要决定,这些决定更好地反映了当前现实,让发展中国家有更多发言权,能更多参与。我们重申,为提高这些机构的实效、可信度、问责力度与合法性,必须对这些机构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

  37. 我们重申各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强调需要应会员国的请求,通过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更多地支持会员国在国家一级履行各自的国际义务。

  38. 我们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邀请捐助方,区域、次区域和其他政府间组织以及相关的民间社会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应各国请求,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包括对于与法治有关的问题的教育和培训,并分享在国际和国家两级法治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教训。

  39. 我们注意到秘书长题为“伸张正义:加强国内和国际法治行动纲领”的报告。2

  40. 我们请秘书长确保各联合国实体间以及与捐助方和受援方进一步协调一致,以改进法治能力建设活动的有效性。

  41. 我们强调必须继续审议和促进法治的所有方面,为此决定在大会开展工作,进一步发展法治与联合国的叁个主要支柱,即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发展之间的联系。为此,我们请秘书长就在利益攸关方广泛参与下进一步发展此类联系的方法和手段提出建议,并在提交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的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内容。

  42. 我们肯定在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自愿许诺为加强法治所作的努力,并鼓励尚没有这样做的国家,根据其国家优先事项,考虑单独或联合许诺,包括意在分享知识、最佳做法和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区域合作和南南合作的许诺。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87卷,第38544号。

  2  础/66/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