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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司法
 

对于应对全球挑战的综合战略: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在变化世界中的发展的萨尔瓦多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0年12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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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强调联合国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8年8月13日第155 C(VII)号决议和大会1950年12月1日第415(V)号决议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承担的责任,

  肯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作为主要的政府间论坛,通过推动国家、区域和国际一级交流观点和经验、动员公众舆论以及提出政策选择建议,对各国的政策和做法产生了影响并推动了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回顾其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会员国在该决议附件中确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应每五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当特别提供论坛,便于各国、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代表不同专业和学科的个人专家之间交换意见,交流研究、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的经验以及查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新的趋势和问题,

  又回顾其对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领域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成果的统筹协调执行及后续行动的2003年6月23日第57/270 B号决议,其中强调,所有国家都应当促进与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的承诺相一致和协调的政策,强调联合国系统担负着协助各国政府继续充分参与落实和执行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达成的协定和承诺的重要职责,并邀请政府间机构进一步推动执行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的成果,

  还回顾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80号决议,其中大会吁请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为进一步的后续措施和行动制订具体提案,尤须关注与有效执行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等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有关的实际安排以及与此有关的技术援助活动,并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高度优先审议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的结论和建议,以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铭记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1, 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心:除其他外,在国际事务和国内事务中加强对法治的尊重,采取一致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并尽快加入各项有关的国际公约,加倍努力履行对于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承诺,并加紧努力打击包括人口贩运和偷运以及洗钱活动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

  审议了第十二届大会的报告2以及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提出的相关建议,3

  1. 表示满意2010年4月12日至19日在巴西萨尔瓦多举行的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高级别部分所通过的《对于应对全球挑战的综合战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在变化世界中的发展的萨尔瓦多宣言》;

  2. 表示赞赏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为筹备和落实第十二届大会所做的工作,并感谢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为预防犯罪大会做出的贡献,特别是在预防犯罪大会框架内举行的讲习班;

  3. 赞赏地注意到第十二届大会的报告2, 其中载有预防犯罪大会的成果,包括在预防犯罪大会期间举行的讲习班和高级别部分会议上提出的各项结论和建议;

  4. 赞同本决议所附由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通过并经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核可的《萨尔瓦多宣言》;

  5. 邀请各国政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指示时考虑到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通过的《萨尔瓦多宣言》及各项建议,并酌情作出一切努力,实施其中所载各项原则,同时考虑到各自国家在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方面的具体情况;

  6. 邀请会员国查明在《萨尔瓦多宣言》涵盖的哪些领域需要以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为基础的进一步工具和培训手册,并将这一信息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便其在审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今后活动的可能领域时予以考虑;

  7. 欣见巴西政府决定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4 第30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第62条以及大会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第9段和2003年10月31日第58/4号决议第4段的规定,将没收资产价值的一个百点比捐给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并期待这一决定得到迅速落实;

  8. 又欣见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迅速审议《萨尔瓦多宣言》涉及的一些问题并采取相关行动,包括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所涉及的问题,例如对移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暴力问题、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新形式犯罪问题和刑事事项国际合作问题;3

  9.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按照《萨尔瓦多宣言》第42段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在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之前召开会议,全面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及会员国、国际社会和私营部门采取的对策,包括就国家立法、最佳做法、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交流信息,以期审查各种备选方案,加强现有的并提出新的国家和国际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和其他对策;

  10. 又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按照《萨尔瓦多宣言》第49段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在委员会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会议之间召开会议,就最佳做法、国家立法和现行国际法以及修订现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使它们反映出惩教理念和最佳做法的近期进展等方面交流信息,以期就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行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11. 根据上文第9和10段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12.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援助方案时,力求特别是通过建设、加强刑事司法系统和使之现代化以及促进法治等途径,在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方面取得可持续和持久的成果,并以长远眼光,为刑事司法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综合设计这种方案,以实现这些目标,增强提出请求的国家预防和制止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等影响社会的各类犯罪的能力;

  13. 又请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提供技术援助,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与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有关的各项国际文书的批准和实施;

  14.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审议提高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所涉进程效率的各种备选方案,同时考虑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经验教训问题政府间专家组2006年8月15日至18日在曼谷举行的会议提出的建议;6

  15.秘书长将包括《萨尔瓦多宣言》在内的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报告分发给各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预防犯罪大会的各项建议,并就确保适当落实《萨尔瓦多宣言》的方式和方法征求会员国意见,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审议和采取行动;

  16. 赞赏地欢迎卡塔尔政府提出担任2015年第十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东道主;

  17. 表示深为感谢巴西人民和政府给予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与会者的盛情款待以及为第十二届大会提供的优良设施;

  18.秘书长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附件 对于应对全球挑战的综合战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在变化世界中的发展的萨尔瓦多宣言

  

  我们联合国各会员国,

  于2010年4月12日至19日会聚在巴西萨尔瓦多,召开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7 以期本着合作精神,采取更为有效的协调行动,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并伸张正义,

  回顾前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工作、第十二届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结论和建议,8 以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设立的各相关工作组编写的文件,9

  重申在预防犯罪、司法工作和诉诸司法过程中,包括在刑事司法方面,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认识到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是法治的核心,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一个良好运作、高效、有效和人道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建立可彼此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切地注意到新形式和新出现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上升,

  严重关切有组织犯罪对人权、法治、安全和发展的不利影响,严重关切有组织犯罪活动错综复杂、多样、跨越国界,与其他犯罪并且在有些情况下与恐怖主义活动存在联系,

  强调指出需要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以期有效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特别是通过提供技术援助提高各国的国家能力,

  严重关切对移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和处境脆弱的其他群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以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不宽容为动机的行为,

  兹宣布如下:

  1. 我们认识到,有效、公正和人道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基础是致力于在司法工作和预防及控制犯罪工作中坚持保护人权。

  2. 我们又认识到,每个会员国都有责任酌情更新和维持一个有效、公正、负责和人道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

  3. 我们确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准则的价值和影响,并努力将这些标准和准则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法律、程序和方案的指导原则。

  4. 铭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准则的普遍性,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更新和补充这些标准和准则。为使之有效,我们建议做出适当努力,促进最广泛地适用这些标准和准则,并提高国家一级负责适用这些标准和准则的主管当局和实体对之的认识。

  5. 我们确认在预防犯罪、诉诸司法和通过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保护等方面,各会员国需要确保切实的性别平等。

  6. 我们表示深为关切全世界普遍存在各种不同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敦促各国加强努力,预防、起诉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这方面,我们赞赏地注意到2009年3月23日至25日在曼谷举行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最后审定的《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增订本草案10 , 并期待着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审议该草案。

  7. 我们认识到必须实行适当立法和政策,以防受害人受到伤害,包括再次伤害,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

  8. 我们认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可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在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方面实现可持续和持久成果,特别是通过建立和增强刑事司法系统并使其实现现代化,以及促进法治。因此,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当从长远角度出发,以综合方式为刑事司法系统各个组成部分制定各项专门的技术援助方案,使请求援助国有能力预防和制止影响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等各类犯罪活动。在这方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9. 我们大力建议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以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预防恐怖主义的政策、方案和培训。在这方面,我们强调亟需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与其任务相当的资源。我们吁请各会员国和其他国际捐助方支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包括其区域和国家办事处,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和请求国,并与他们协调,向请求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这些国家的预防犯罪能力。

  10. 我们确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批准和实施与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有关的各项国际文书方面具有主导作用。

  11. 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加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收集、分析和传播对于全球犯罪和受害趋势和分布情况的准确、可靠和可比数据的能力,并且我们吁请各会员国支持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并考虑指定协调中心,应委员会请求提供信息。

  12. 我们欢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决定参与对于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的专题辩论,欢迎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2009年11月24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所提建议,11 并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探讨是否有必要制定预防贩运文化财产犯罪的准则。另外,我们敦促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考虑制定有效立法,预防、起诉和惩治各种形式的此类罪行,并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追回和返还文化财产方面,同时酌情铭记现有各项相关国际文书,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4

  13. 我们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与非法网络相互交织的风险与日俱增,其中许多是新出现的或正在演变中。我们吁请会员国相互合作,包括交换信息,努力应对这些演变中的跨国犯罪威胁。

  14. 我们确认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形式罪行所构成的挑战。我们鼓励各会员国加强在此领域的国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立法、政策和做法。我们请各会员国在此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技术援助和交流最佳做法。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研究这一挑战的性质和加以有效应对的方法。

  15. 我们表示严重关切经济欺诈和与身份有关的犯罪活动构成的挑战及此类罪行与其他犯罪活动并且在有些情况下与恐怖主义活动之间的联系。因此,我们请各会员国采取适当法律措施,预防、起诉和惩治经济欺诈和与身份有关的犯罪活动,并继续支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此领域的工作。此外,鼓励各会员国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通过交流相关情报和最佳做法,以及通过技术和司法协助。

  16. 我们认识到根据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开展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是各国努力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特别是跨国形式犯罪活动的基石,我们鼓励在各个级别继续开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活动。

  17. 我们吁请尚未批准或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我们欢迎设立公约执行情况审议机制,期待其有效实施,并肯定对于追回资产和技术援助的各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

  18. 我们又吁请尚未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12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并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79号决议决定于2010年举行高级别会议和一次特别条约活动。我们又注意到正在实行中的相关举措,其目的是探讨对于一个适当和有效机制的各种备选方案,以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审议该公约执行情况。

  19. 我们吁请尚未批准或加入打击恐怖主义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文书的会员国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我们又吁请所有缔约国利用这些文书和相关的联合国决议,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包括后者不断演变的特点。

  20. 我们吁请各会员国按照各自的国际义务酌情设立或加强中央主管机关,给予充分授权和配置,以便处理有关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请求。从这一角度考虑,应加强区域法律合作网络。

  21. 意识到在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方面可能存在差距,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审查这一问题,探讨是否需要以各种手段消除已查明的差距。

  22. 我们强调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载的预防、起诉和惩治洗钱活动的规定。我们鼓励各会员国以这两项公约的规定为基础,制定打击洗钱活动的战略。

  23. 我们鼓励各会员国考虑制定战略或政策,打击非法资本流动,并遏制在税务问题上不合作的司法管辖区和地区的有害影响。

  24. 我们确认有必要剥夺犯罪分子和犯罪组织的犯罪所得。我们吁请所有会员国在本国国内法律制度内实行有效的机制,扣押、限制和没收犯罪所得,并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有效和迅速追回资产。我们又吁请各国保全被扣押和被没收资产的价值,包括在这些资产有贬值风险的情况下,酌情和在可能情况下处置此类资产以保全其价值。

  25. 铭记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必要性,我们敦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缔约国充分执行每项公约中的技术援助规定,包括为此而特别考虑根据本国国内法律和这两项公约的规定,捐出一定百分比的根据每一公约而没收的犯罪所得,用以通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资助技术援助。

  26. 我们确信必须预防青年犯罪、支持对青年罪犯进行改造和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保护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包括努力防止他们再次受到伤害,并解决囚犯子女的需要。我们强调指出,正如在适用情况下《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3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联合国其他相关的少年司法标准和准则14所要求,这些应对措施应当考虑到儿童和青年的人权和最高利益。

  27. 我们支持这一原则,即剥夺儿童自由应仅作为最后选择措施,而且应限于最短的适当时间。我们建议酌情更广泛采用替代监禁办法、恢复性司法和其他有助于将少年犯从刑事司法系统中分流出来的相关措施。

  28. 我们吁请各国酌情制定和加强立法、政策和做法,惩治以儿童和青年为目标的一切形式犯罪,保护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29. 我们鼓励各国向参与少年司法工作者提供适合具体需要的跨学科方式培训。

  30. 我们请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请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制定并向各国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方案,以实现这些目标。

  31. 我们吁请民间社会,包括媒体在内,支持努力避免儿童和青年接触可能加剧暴力和犯罪的信息内容,特别是描述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并以此为荣的信息内容。

  32. 我们确信需要加紧努力,充分执行联合国各项预防犯罪准则以及现行各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和准则中预防犯罪的条文。

  33. 我们认识到制定和采取预防犯罪政策并加以监测和评价是各国的责任。我们认为,这些工作应以参与性的协作综合方法为基础,把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纳入其中。

  34. 我们认识到在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犯罪活动方面加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性。我们深信,通过相互和有效地交流情报、知识和经验,并通过共同的协调行动,政府和业界可以制定、改进和实施各项措施,以预防、起诉和惩治犯罪活动,包括新出现和不断变化的挑战。

  35. 我们强调指出,各国都需要以全面、综合和参与方式制定国家和地方一级预防犯罪行动计划,其中除其他外,应考虑到导致某些人群和场所遭受侵害和(或)发生犯罪风险更高的因素,而且这些计划需以现有的最佳实证和良好做法为基础。我们强调指出,应把预防犯罪视作推动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36. 我们敦促各会员国以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5的方式,考虑通过立法、战略和政策,预防贩运人口活动,起诉犯罪人,并保护贩运活动受害人。我们吁请各会员国在适用情况下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遵循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方针,充分尊重贩运活动受害人的各项人权,并更好地利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制定的各种工具。

  37. 我们敦促各会员国以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16的方式,考虑通过和实施有效措施,预防、起诉和惩治偷运移民活动并确保被偷运移民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建议各会员国除其他外,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38. 我们申明,我们决心消除暴力侵害移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行为,我们并吁请各会员国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处理这类暴力案件,确保他们受到各国的人道待遇和礼遇,不论其身份地位为何。我们又请会员国立即采取步骤,在国际预防犯罪战略和准则中纳入相关措施,以期预防、起诉和惩治暴力侵害移民以及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进一步全面审议这一问题。

  39. 我们注意到,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因特网使用的日益增加为罪犯提供了新机会,致使犯罪活动上升。

  40. 我们认识到儿童的脆弱性,我们吁请私营部门促进和支持努力防止通过因特网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剥削。

  41. 我们建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根据请求,与会员国、相关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向各国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以改进国家立法,建设国家主管当局的能力,以便打击网络犯罪,包括预防、发现、调查和起诉各种形式的此类犯罪活动,并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42. 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召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对网络犯罪问题以及各会员国、国际社会和私营部门就此采取的对策进行一次全面研究,包括就国家立法、最佳做法、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交流信息,以期审查各种备选方案,加强现有并提出新的国家和国际打击网络上犯罪的法律和其他对策。

  43. 我们努力采取措施,促进就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准则开展更广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确保形成尊重法治的文化。在这方面,我们认识到民间社会和媒体与各国合作开展这些活动的作用。我们请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发挥关键作用,与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密切协调,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和发展这种文化的措施。

  44. 我们承诺促进为负责维护法治的官员提供使用和适用这些标准和准则的适当培训,其中包括惩教机构官员、执法官员和司法官员,以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45. 我们关切城市犯罪活动及其对特定人群和场所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治安与社会政策的协调,以期解决城市暴力问题的其中一些根源。

  46.我们认识到某些群体尤易遭受城市犯罪活动之害,因此我们建议酌情通过和实施公民跨文化方案,旨在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减少对少数群体和移民的排斥现象,以此增进社区凝聚力。

  47. 我们承认在世界毒品问题上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毒品贩运之间存在日益紧密的联系。在这方面,我们强调指出,所有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有效应对这种联系构成的挑战。

  48. 我们认识到监狱系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我们努力采用联合国对于囚犯待遇的标准和准则,以此作为制定或更新国家监狱管理守则的一个指导来源。

  49. 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考虑召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就最佳做法以及国家立法和现行国际法交流信息,并审议修订现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使这些规则反映惩教科学的最新进展和最佳做法,以期就今后可能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50. 我们欢迎《联合国对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草案。17我们注意到拟订在押以及拘禁和非拘禁环境中女性待遇特别补充规则专家组会议的成果和建议,18 建议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予以审议,以便采取适当行动。

  51. 我们强调指出,需要加强替代监禁办法,其中可能包括社区服务、恢复性司法和电子监控,并支持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包括旨在矫治犯罪行为的方案和为囚犯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方案。

  52. 我们建议各会员国努力酌情减少审前羁押,并促进增加诉诸司法和法律辩护机制的机会。

  53. 我们支持有效率和高效力地落实联合国各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成果。我们欣见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将此事项和今后各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筹备工作列为其年度届会的一个常设议程项目。

  54. 我们赞赏地欢迎卡塔尔政府提出担任2015年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东道主。

  55. 我们表示深为感谢巴西人民和政府的盛情款待以及为第十二届预防犯罪大会提供的优良设施。

1 见第 55/2 号决议。

2 础/颁翱狈贵.213/18。

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10 年,补编第 10 号》(E/2010/30)。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2225 卷,第 39574 号。

5 同上,第 2349 卷,第 42146 号。

6 见 E/CN.15/2007/6。

7 根据第 46/152、56/119、62/173、63/193 和 64/180 号决议。

8 见 A/CONF.213/RPM.1/1、A/CONF.213/RPM.2/1、A/CONF.213/RPM.3/1和 A/CONF.213/RPM.4/1。

9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经验教训问题政府间专家组(曼谷,2006年8月15日至18日)(E.CN.15/2007/6);审查和更新《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用措施》政府间专家组(曼谷,2009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E/CN.15/2010/2);制定在押以及拘禁和非拘禁环境中妇女待遇特别补充规则专家组(曼谷,2009 年 11 月 23 日至26 日)(A/CONF.213/17);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专家组(维也纳,2009年11月24日至26日)(见 E/CN.15/2010/5);改进对于犯罪数据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专家组(布宜诺斯艾利斯,2010 年 2 月 8 日至 10 日)(见 E/CN.15/2010/14)。

10 第 65/228 号决议,附件。

11 见 E/CN.15/2010/5。

1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2225、2237、2241 和 2326 卷,第 39574 号。

13 同上,第 1577、2171 和 2173 卷,第 27531 号。

14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 40/33 号决议,附件);《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第 45/110 号决议,附件);《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第 45/112 号决议,附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第 45/113 号决议,附件);《对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2005/20 号决议,附件)以及对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 2002/12 号决议,附件)。

1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 2237 卷,第 39574 号。

16 同上,第 2241 卷,第 39574 号。

17 第 65/229 号决议,附件。

18 见 A/CONF.2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