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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权
 

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0年7月3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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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联合国会员国重申承诺结束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这种可怖罪行,表示决心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保护和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起诉贩运人口的犯罪,促成伙伴关系以加强协调与合作,并决心通过采纳一项行动计划,将我们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具体行动。该行动计划:

  1. 一贯强烈谴责贩运人口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类尊严的犯罪活动,对发展、和平、安全和人权造成了负面影响;

  2. 确认“贩运人口”一词应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贩运议定书》) ,4 这种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3. 确保在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以及保护、协助和为受害者提供补偿而开展一切努力的过程中,将重点放在促进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权,通过处理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其他诱因以及加强刑事司法应对等手段预防贩运人口行为;

  4. 采取紧急行动,通过促进和优先考虑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3 和《贩运议定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运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5 《儿童权利公约》6 及其《对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7 和《对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8 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9 防止人口贩运,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起诉人口贩运行为人,并为此加强合作;

  5. 确认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2条建立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旨在改善缔约国促进和审查《公约》包括《贩运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能力,并注意到为探索建立适当的有效机制协助缔约方会议审查《公约》执行情况的备选方案而正在采取的各种措施;

  6. 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所设贩运人口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临时工作组的活动和建议;

  7. 支持人权理事会,并协助其就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问题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工作;

  8. 支持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及其他相关特别报告员和特别代表的作用和任务。任务负责人应向各国提供协助,方法是提供具体的咨询、与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联系和就这些问题提出报告;

  9. 重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全球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在提供技术援助执行《公约》和《贩运议定书》工作方面的核心作用,方法是利用现有能力建设工具、经验教训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专门知识,包括《执行打击贩运人口议定书国际行动框架》;1

  10. 重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在全球打击贩运人口方面进行的重要工作;

  11. 强烈敦促联合国所有主管实体通过机构间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小组和联合国全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倡议等途径,协调其努力,切实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保护其受害者的人权;

一、防止贩运人口

  12. 正视使人们易于受到人口贩运行为伤害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其他因素,如贫穷、失业、不平等、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包括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性暴力、性别歧视、社会排斥和边缘化以及容忍暴力侵害妇女、青年和儿童行为的文化;

  13. 致力于应对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不管这种行为在何处发生;

  14. 将贩运人口问题纳入联合国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权、法治、善政、教育、自然灾害和冲突后重建等问题的更广泛的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15. 根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依照对于移民、教育、就业、男女平等、授予妇女权力的相关政策和方案,为防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采取和执行全面的政策和方案;

  16. 进行研究,收集适当分类的数据,以便能够对贩运人口问题的性质和范围进行适当分析;

  17. 制定或加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组织制定的受害者身份查验程序,包括制定适当的非歧视性措施帮助在弱势群体中查验贩运人口受害者身份;

  18. 针对有受到贩运危险的群体和一般公众推动宣传运动,方法是教育和有效地动员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社区领袖的参与,以阻止助长利用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造成人口贩运的需求,以及收集和传播对于进行这些运动的最佳做法;

  19. 强调教育对提高认识、防止贩运人口的作用,推动教育特别是人权教育以及人权学习作为防止贩运人口的一项持久方法;

  20. 加强提供出生登记等身份证件方面的努力,以降低受到贩运的危险并帮助查验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身份;

  21. 加紧和支持在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的预防工作,方法是集中注意助长一切形式贩运的需求和因贩运人口而产生的货物和服务;

  22. 在国家一级采取和实施具体措施打击剥削劳工的贩运行为,并设法教育消费者了解这些措施;

  23. 加强或继续加强执法、移民、教育、社会福利、劳工和其他相关官员防止贩运人口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必须尊重人权和对儿童及性别问题敏感的事项,并酌情鼓励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进行合作;

  24. 鼓励联合国加紧与会员国和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以确定并分享防止贩运人口的最佳做法;

二、保护和协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

  25. 重申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应对贩运人口的有效措施是相辅相成的;

  26. 强调必须促进并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权利,使受害者融入社区,方法是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和贩运人口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2 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保护贩运儿童受害者准则》;3

  27. 确保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犯罪受害者的待遇,国家立法有效地将一切形式的贩运行为作为刑事定罪;

  28. 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审查目前各国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并根据需要加强这些服务,以及支持建立或加强适当的查询机制;

  29. 加强或继续加强执法人员、边防检查官员、劳工检查员、大使馆或领事官员、法官、检察官和维和人员等可能接触和查验贩运人口可能受害者身份的相关官员的能力,并确保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

  30. 敦促各国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经查验的贩运人口受害者不会因遭受贩运而受惩,并且不会因政府当局采取的行动而受害;

  31. 在刑事诉讼之前、期间和之后,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隐私和身份,确保其安全,并酌情保护直接家属和证人免遭贩运者的报复,依照《公约》第24和25条的规定确保他们的安全;

  32. 与非政府组织、其他相关组织和民间社会部门合作,为受到贩运的人员的身心和社会复原和康复提供援助和服务;

  33. 敦促各缔约国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考虑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在适当情况下允许贩运人口受害者临时或长期在其境内停留;

  34. 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确保原籍国接纳其国民,并保证这种返回的进行适当顾及安全,并最好以自愿方式进行;

  35. 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通过劳工法,为工人提供法律权利和保护,限制他们被贩运的风险;

  36. 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和其他相关文书,向经查验的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专业服务,包括获得保健服务,例如受到性剥削的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血液和传染疾病的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服务,同时考虑到为性剥削目的进行的人口贩运对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产生严重、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37. 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向贩运人口的儿童受害者和有受到贩运危险的人员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包括与现有的儿童保护体制协调,为贩运人口的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幸福及其教育、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适当服务和采取适当措施;

  38. 设立联合国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自愿信托基金,通过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等已建立的渠道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法律和财务援助,该基金应作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的附属基金运行,依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4 和其他规定经管,接受一个由具备贩运人口领域相关经验的五人组成的董事会的建议,这些人应由秘书长在与会员国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协商后、并在适当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的情况下任命;

  39. 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采取措施确保贩运人口受害者能够为所受的损害争取赔偿;

  40. 承认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它们协助贩运人口受害者并增强他们的能力,协助他们争取补偿,促进对他们的照料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服务,包括与执法官员进行密切合作与协调;

  41. 根据《公约》和《贩运议定书》,确保国内法律或行政体系以贩运人口受害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资料,说明他们的法律权利和相关的法院和行政程序,并协助他们获得援助,以不损害辩方权利的方式,在针对罪犯的有关程序的适当阶段,能够提出和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关切事项;

  42. 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充足的复原时间和与适当顾问磋商的机会,以便就他们与执法机构合作的决策问题和参与司法程序问题提供协助;

叁、起诉贩运人口罪行

  43. 实施所有将贩运人口作为刑事定罪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

  (a) 起诉包括一切形式剥削的贩运人口罪行,并颁布、执行和加强将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作为刑事定罪的法律;

  (b) 根据《贩运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可适用的相关文书的规定,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企图犯罪、作为同谋参与犯罪和组织或指使他人犯罪作为刑事定罪;

  (c) 打击和起诉从事贩运人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44. 依照相关国际文书,酌情确保各类贩运人口实施者的赔偿责任,包括法人和法律实体的赔偿责任;

  45. 加大对涉嫌贩运案件的调查力度,强化打击贩运的手段,起诉罪犯,包括根据《公约》第12条的规定,更有计划地使用冻结资产的办法,以便最后没收资产,并确保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46. 利用现有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刑事司法对付贩运人口的手段;

  47. 调查、起诉和惩罚从事或助长贩运人口行为的腐败政府官员,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5 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推动对这些腐败官员采取零容忍政策;

  48. 加强或继续加强各国之间在打击可能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罪行方面的协调与合作,这些罪行包括洗钱、贪污、走私移民和一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

  49. 鼓励有关国家的执法、移民、边境巡逻或其他相关机构互相合作,交换资料的同时充分尊重数据保护法等国内法,并继续促进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合作,以加强调查、起诉和侦测贩运网络;

四、加强防止贩运人口方面的伙伴关系

  50. 确认能力建设是打击贩运人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鼓励和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和一致性;

  51. 鼓励在国家、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特别是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与协调,并利用相关组织提供的网络分享对于对付和打击贩运人口的能力建设方面的最佳做法,同时强调必须进行法律互助和交换资料,同时充分尊重数据保护法等国内法,包括提供行动资料、方案和最佳做法,以补充《公约》和公约缔约方会议已进行的工作;

  52. 酌情缔结和执行法律互助及引渡协定,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公约》的相关规定,拘捕和起诉贩运人口罪犯;

  53. 促进政府机构、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包括媒体,以及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加强预防和保护政策及方案;

  54. 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区域和国际合作;

  55. 强化在打击贩运人口和在向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提供技术援助方面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以加强这些国家预防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的能力;

  56. 加强和支持机构间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小组改进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57. 鼓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系统其他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各国际与区域组织,应请求继续协助会员国加强决策、立法安排、边防检查和执法合作、宣传运动和能力建设,交流和发扬在协助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的最佳做法;

  58. 进一步鼓励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政府专家技术援助工作组的建议,继续提高在贩运人口领域提供技术援助的一致性和效率;

  59. 敦促秘书长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协调下加速强化机构间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小组,以确保联合国系统应对贩运人口的工作得到全面的组织和一致性;

  60. 请秘书长作为优先事项加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能力,以收集对于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贩运人口的模式和动向的资料,并从2012年起,与会员国密切合作与协作,平衡、可靠和全面地就此每两年提出报告,以及分享最佳做法和从各种举措及机制吸取的经验教训;

  61. 鼓励会员国考虑向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提供自愿捐助,并探讨这方面其他的资金来源,包括联络私营部门捐助。

注:

  1 可查阅。

  2  贰/2002/68/础诲诲.1。

  3 可查阅飞飞飞.耻苍颈肠别蹿.辞谤驳/肠别别肠颈蝉/0610-鲍苍颈肠别蹿冲痴颈肠迟颈尘蝉冲骋耻颈诲别濒颈苍别蝉冲别苍.辫诲蹿。

  4  厂罢/厂骋叠/2003/7。

  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349卷,第42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