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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平与安全
 

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二叁一九次全体会议1978年12月15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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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回顾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宣布要免除后世再遭战祸,又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重申按照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大会第95(滨)号决议,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都是违反和平的罪行,又按照一九七〇年十月二十四日的《对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 和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的《侵略定义》2,侵略战争构成违反和平的罪行,

  重申个人、国家和全人类都享有过和平生活的权利,

  认识到战争起源于人的思想,因此必须向人类灌输保卫和平的思想,

  确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是人类最为珍惜的理想,获得一切主要政治、社会和宗教运动的极度推崇,

  遵循为各国社会在和平、平等、相互信赖和谅解中共存与合作做好准备和创造条件的崇高目标,

  认识到各国政府以及各国和国际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新闻传播工具、教育过程和教学方法在促进国家间和平与谅解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深信在现代科技进步的时代,人类的资源、力量和创造力都应该用于所有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和平发展,促进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并为提高所有国家的生活水平服务,

  极度关切地强调,军备竞赛,特别是核领域的军备竞赛,以及根据现代科学原理和成就发展的新型武器和武器系统,正在威胁着世界和平,

  回顾联合国会员国在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3中庄严重申决心作出旨在加强和平与国际安全和消除战争威胁的进一步集体努力,并同意为了促进裁军进程,必须采取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建立国与国之间信任的措施和政策,

  重申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4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加强国际安全宣言》5和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6所载的各项原则,

  回顾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的《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7

  又回顾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权宣言》8和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9,铭记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均应以法律禁止。

  严正吁请一切国家都确认需要为今代和后世建立、维持和加强公正和持久和平的最高重要性,并在进行活动时遵循此种方针,特别要遵行下列原则:

  1. 每个国家和每个人,不论种族、道德观念、语言或性别,都享有过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尊重这项权利和其他人权是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也是增进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在所有各方面的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2. 策划、准备或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和平的罪行,并为国际法所禁止;

  3. 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各国都负有不进行鼓吹侵略战争的宣传的责任;

  4. 各国都负有本着友好和睦邻的精神,促进与其他国家,不论其社会经济制度,进行全面、互利和公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合作的责任,以确保在互相了解和尊重所有民族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的条件下和平共处和合作,并负有责任采取有助于增进和平、人道和自由的理想的行动;

  5.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所有人民的自决、国家独立、平等、主权、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在内政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决定各自发展道路的权利;

  6. 维持和平的基本手段是消除军备竞赛所固有的威胁和在有效国际监督下,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作出努力,包括按照联合国范围内为此目的所已取得的协议原则和有关国际协定而达成的局部措施在内;

  7. 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防止殖民主义和违反人民自决权利及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一切表现和作法;

  8. 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违反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原则鼓吹对其他民族的仇恨和偏见的行径。

  呼吁一切国家,为了执行上述原则,应

  (a) 适当顾及有关家庭、机构和组织的宪法权利和作用,坚决一贯地采取行动:

    (一)确保各自有关执行本《宣言》、包括教育过程、教学方法和新闻活动在内的政策,都能具备符合整个社会、特别是青年一代共享和平生活作好准备的工作的内容;

    (二)为此,劝阻和消除对种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其他歧视和非正义行为的煽动,或暴力和战争的鼓吹;

  (b) 并在各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内发展各种双边和多边合作,以促进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作好准备的工作,特别是交流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各项计划的经验。

  1. 建议各有关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当为执行本《宣言》着手采取适当的行动;

  2. 宣称:本《宣言》所载各项原则的充分执行,需要各国政府、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与其他有关政府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采取协同行动;

  3. 秘书长注意执行本《宣言》的进展情况,并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其第一次报告的提出不应迟于大会第叁十六届会议。

注:

  1 第2625(齿齿痴)号决议,附件。

  2 第3314(齿齿滨齿)号决议,附件。

  3 第厂-10/2号决议。

  4 第1514(齿痴)号决议。

  5 第2734(齿齿痴)号决议。

  6 第32/115号决议。

  7 第2037(齿齿)号决议。

  8 第217础(滨滨滨)号决议。

  9 第2200础(齿齿滨)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