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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权
 

波兹南学术自由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1993年1月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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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兹南人权中心1993年1月讨论会的与会者通过了下列宣言:

  考虑到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确定的国际标准,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

  又考虑到教科文组织在人权和教育领域的文书,特别是《反对教育中歧视公约》(1960年)、《对于教师地位的建议》(1966年)、《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年)和《对于科学研究地位的建议》(1974年);

  强调其中确认的某些权利对于学术自由特别重要,如思想自由、良知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流动自由;

  确认学术自由是赋予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研究、行政和服务职能的首要先决条件之一;

  铭记学术界成员通过追求真理和发展科学知识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

  确信每个国家有义务保障学术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加以歧视;

  赞扬《对于学术自由和高教机构自主的利马宣言》(1988年)、《欧洲大学宪章》(博洛尼亚,1988年)、《达累斯萨拉姆学术自由和学者社会责任宣言》(1990年)及《坎帕拉知识自由和社会责任宣言》(1990年)作出的贡献;

  确认学术界包括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

  与会者商定学术界的成员应个别或集体享有下列权利:

第1条

  1. 每个人有权根据能力和资历并不受任何歧视地成为学术界成员,获得晋升,并得到保护免受任何高等教育的机构的任意开除。

  2. 为了增强进入学术界或在学术界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实际平等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被视为歧视性措施。

第2条

  1. 学术界担负研究职能的成员有权按照科学研究的公认原则自由决定自己的研究课题和方法。

  2. 他们有权自由交流研究成果和发表研究成果,不受检查。

第3条

  1. 学术界负担教学职能的成员有权在高等教育机构规定的框架内自由决定教学内容与方法。

  2. 不得强迫他们违背自由的最佳知识和良知进行教学。

第4条

  1. 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有权学习,从现有课程中挑选学习专业,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得到正式承认。

  2. 他们有权参与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的组织。

  3. 国家应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适足的资源,使其能够从事学业。

第5条

  1. 学术界的所有成员均有跨越疆界索取、接受、获得、和发送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资料和意见的自由,包括利用电子手段。

  2. 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应给予学术界负责研究工作对的成员特殊便利以使他们能够完成任务。

  3. 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应积极支持相互交换资料和文件以促进研究和教育。

第6条

  1. 学术界的所有成员有权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同行自由合作。

  2. 为此他们应有权在国内自由流动和出国并重新返回其国家。仅可依照法律规定和民主社会的需要处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原因对这一自由加以限制。

  3. 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学术界成员之间的合作。

第7条

  1. 以上各条中规定之权利的行使意味着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出于保护他人的权利之必要可予以某些限制。

  2. 研究、教学、收集和交流资料应按道德和专业标准进行。

第8条

  正常享有学术自由和遵守有关责任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有自主权。应由学术界全体成员参与行使这一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