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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的幸存者之一Hibakusha女士。联合国图片/Paulo Filgueiras;右图:这块手表记录了广岛原子弹爆炸的那一刻:1945年8月6日上午8.15, 联合国图片/Yuichiro Sasaki

背景资料

  《不扩散条约》,特别是第八条第3款,规定每五年对《条约》实施情况进行审议,缔约国在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和不扩散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上重申了这一规定。

  在不扩散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上,缔约国将审视2015年以来《条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到,尽管进行了密集磋商,2015年审议大会未能就最后文件草案的实质部分达成一致。

  《不扩散条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其目标是防止核武器及核武器技术的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推进实现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不扩散条约》是核武器国家在一项多边条约中对裁军目标作出的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1970年生效。《不扩散条约》自生效以来一直是全球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内的,使《条约》成为加入国最多的多边裁军协定。

《条约》历史


  从核时代开始并自1945年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一个显然的情况是,各国发展核能力可使它们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武器目的。因此,防止此类转用成为和平利用核能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最初的努力始于1946年,旨在建立一个国际体系,使所有国家都能在适当的保障监督下获得核技术,但由于主要大国之间存在严重政治分歧,这一努力于1949年终止,未能实现这一目标。到那时,美国和前苏联均进行了核武器试验,并开始增加库存。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在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的“原子用于和平”提议中敦促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传播和平的核技术,同时防止更多国家发展武器能力。他的提议促成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于1957年设立,承担起促进和控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于1958年开始开展技术援助活动。1961年开始实施的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于1964年被覆盖较大设施的制度所取代,并在随后几年中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的核设施(滨狈贵颁滨搁颁/66及其修订本)。根据《条约》的保障监督规定(第叁条第4款)制定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滨狈贵颁滨搁颁/153),旨在确保对“在一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材料”实施保障监督,“唯一目的是核实这些材料没有被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近年来,为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提高其效率作出了努力,最终使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附加议定书范本(滨狈贵颁滨搁颁/540)。目前有136个国家已订有附加议定书。

  在联合国框架内,核不扩散原则早在1957年就已在谈判中触及,并在1960年代初获得重大势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坚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准则的条约架构已变得清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合作以和平利用核能及推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最后协定。《条约》第十条规定,《条约》生效后25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因此,在1995年5月举行的不扩散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条约》缔约国未经表决同意无限期延长《条约》有效期,并决定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

《不扩散条约》审议进程


  《条约》于1970年生效以来,《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每次审议大会都争取商定一项最后宣言,评估《条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条约》提出措施建议。1975年、1985年、2000年和2010年审议大会就最后宣言达成共识,但1980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5年审议大会未达成共识。分歧尤其集中于以下问题:核武器国家是否充分执行了第六条(核裁军)的规定;核试验、高质量核武器开发;核武器国家对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1995年对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所有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决议的执行。

  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有两个目标:审议《条约》实施情况和决定有效期延长问题。缔约国虽然未能就《条约》执行情况的审议达成共识,但未经表决通过了一揽子决定。这些决定包括:(a) 加强《条约》审议进程的要素;(b) 核不扩散与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c) 无限期延长《条约》有效期;对于中东的决议。

  2000年审议大会展示了新审议机制的力量和问责理念,这是缔约国接受“《条约》的永久性”并无限期延长《条约》有效期时商定的。缔约国15年来第一次圆满结束审议,商定了一份最后文件,其中评估了《条约》此前的实施情况,并就核不扩散与核裁军、核安全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若干关键问题达成协议。

  《最后文件》重申了《不扩散条约》在全球不断加强核不扩散与核裁军的努力中的核心作用,并反映了涉及《条约》几乎所有主要方面的协商一致措辞。此外,《最后文件》指出,审议大会对印度和巴基斯坦在1998年进行核试验爆炸表示遗憾,重申《条约》的任何新缔约国,无论其核能力如何,都将只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

  最关键和最难得的成就是在《最后文件》中列入了系统和渐进地努力执行《条约》第六条的一系列实际步骤。这些步骤提供了用于衡量缔约国未来进展的基准。其中最常被提及的是核武器国家首次同意明确承诺彻底消除其核武库,最终实现核裁军。

  2005年审议大会未能就实质性成果达成一致意见,但缔约国能够就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有益讨论。导致这一结果的一些关键分歧包括应优先考虑裁军还是不扩散;过去的决定和协定的状况,包括1995年和2000年审议大会达成的那些决定和协定。

  2010年审议大会努力就涵盖《条约》叁大支柱(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一项64点《行动计划》以及就中东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5年审议大会未能就实质性结果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在如何推进1995年中东问题决议的执行方面存在分歧。尽管如此,缔约国还是能够就《条约》叁大支柱进行了前瞻性讨论,包括讨论寻求核裁军的可能措施。

筹备2020年审议大会

  不扩散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在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举行了叁届会议。与上一个审议周期一样,筹备委员会将大部分会议用于审议大会的实质性筹备工作,审议了促进《条约》全面实施及促进《条约》普遍性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在这方面,筹备委员会考虑到了以往各次审议大会的成果、1995年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对于中东问题的决议,以及影响《条约》实施和宗旨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审议了实现《条约》宗旨的办法和措施,重申了全面遵守《条约》的必要性。

  筹备委员会商定了2020年审议大会的所有组织和程序安排,包括临时议程。筹备委员会还商定了议事规则草案、日期和地点、资金筹措、秘书长提名、背景文件以及将在审议大会上设立的叁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因此,第一主要委员会将由不结盟国家和其他国家组的一名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叁届会议主席(马来西亚)担任主席;第二主要委员会将由东欧国家组一名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主席(波兰)担任主席;第叁主要委员会将由西欧国家组一名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主席(荷兰)担任主席。筹备委员会决定将最后文件推迟至审议大会审议。

  根据2000年商定的意见,筹备委员会将不遗余力地编写共识报告,内载提交审议大会的建议。为此专门举行了几次会议,但由于始终存在不同意见,筹备委员会未能就审议中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

  不扩散条约2020年审议大会将审议以下若干问题:《条约》的普遍性;核裁军,包括具体的实际措施;核不扩散,包括促进和加强保障监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安全和安保的措施;区域裁军和不扩散;1995年中东问题决议的执行;对于退出《条约》的处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审议进程的措施;促进民间社会参与加强《不扩散条约》准则和促进裁军教育的方式方法;性别平等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