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6年10月在德国汉堡自由汉萨城设立,至今已有25年。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奠定了基础,开启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新篇章。国际海洋法法庭首次遴选了21名法官协助缔约国解决争端,涉及《公约》或者赋予《公约》管辖权的协议的解释或适用。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一年后,几内亚当局扣押“赛加羚羊号”油轮及其船员,在这一迅速释放案件中,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援引了法庭的强制管辖权。自首个案件以来,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争端在提交法官的主题事项和采用的程序两个方面差异很大。在纪念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我们借此宝贵的机会反思截至目前的工作情况,并认可法庭对《公约》下的争端解决和海洋法的逐步发展的贡献。
回顾过去25年间的判例,我会自然而然地想起一些经典案例。有些成功解决了争端,例如法庭帮助各国重回谈判桌,或者促使各国采取和平和建设性的方式开展合作。土地开垦案件(马来西亚诉新加坡)就是一个例子。在该案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了临时措施,促进了双方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法庭还要求双方成立一个独立专家组,评估新加坡土地开垦工作的后果,并提出应对任何不利影响的适当措施。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结束对于案情实质的诉讼。因此,通过引导缔约国未来的行为,协助谈判解决奠定基础,仅凭借规定临时措施就足以解决争端。
经典案例还包括一些裁决,这些裁决阐释了《公约》未作特别说明的领域,促进了国际法的逐步发展。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的任何人都会发现,法庭针对《公约》核心概念作出重要阐释,包括“以船舶为整体”、“真正联系”和“求偿的国籍”等,以便法庭履行责任,保护船旗国,并深入了解船旗国的义务。同样,还有其他值得关注的裁决,例如在划界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沿海国享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权利和自然延伸概念方面作出了裁决。
海底争端分庭就担保国在“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内活动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发表了咨询意见,我个人认为这一做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咨询意见于2011年得到海底争端分庭成员的一致通过,规定了担保国的义务,并明确了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于是,针对《公约》中一些有关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最棘手问题,该咨询意见给出了重要的解释。该咨询意见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体系中广受欢迎,并提高了各国为“区域”内活动进行担保的意愿。
另一个咨询意见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际海洋法法庭向次区域渔业委员会的成员国提供了咨询意见,阐明了船旗国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从事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将承担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该咨询意见同样受到好评,为预防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以及渔业可持续管理作出重大贡献。
以上这两项咨询意见都有助于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我认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还有潜力可挖。在许多情况下,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不一定适合阐明特定的法律问题。我希望,在未来25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此类事例。
回顾1996年的法庭,法庭法官成员组成明显发生了许多改变。当时,在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Boutros Boutros-Ghali) 的见证下,21名法官在汉堡市政厅的就职典礼上宣誓,其中有多名法官由于长期参与《公约》的起草而被称作《公约》缔造者。虽然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法官成员组成的地域多样性一直以来都得到了保证,但现在的法官群体更加多样化。无论是在性别和年龄方面,还是在司法系统、教育背景和经验方面,现在的法官组成更具多样性。我们乐于看到这样的发展趋势。
在如今人类生活和努力的各个领域,海洋发挥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良好的海洋治理,我们才能继续通过海洋获得共同利益,同时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保护好海洋。影响海洋的重大问题有:气候变化的影响,例如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和海洋水温升高;深海资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多金属结核、海洋遗传资源等;以及人们转向开发蓝色能源,并实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所有这些主题,事实上还有更多的主题,都很可能成为各国或政府间组织呼吁法庭行使诉讼管辖权或咨询管辖权的理由。
我谨代表所有法官在此承诺,我们随时准备为国际社会服务,帮助维护和捍卫《公约》所载的全球海洋治理方法。
本文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师生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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